土地学发组字〔2018〕35号
关于收取2018年度中国土地学会
团体会员会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学会、重庆市国土资源与房地产学会, 各团体会员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土地学会团体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现开始收取2018年度团体会员会费。请各团体会员单位于2018年11月30日前,按新修订的标准将团体会费通过银行汇到中国土地学会账户,并用手机扫描“中国土地学会服务号”二维码(见下图)填写回执。我会在收到汇款后,即开具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并邮寄回各单位。
一、行汇地址
开户行:北京银行官园支行
账 户:中国土地学会
账 号:01090503000120105187569
联系人:姚春芳
联系电话:(010)83064929
二、填写回执
请用手机扫描“中国土地学会服务号”二维码(见下图)。

关注成功后,在“学会速递”中点击“团体会费回执”,
按提示填写各项信息后,点击“立即提交”,系统会提示“表单提交成功,感谢您的参与”,即上传成功。我们将根据您填写的回执和银行汇款凭证给您邮寄发票,请务必认真填写。
附件:中国土地学会团体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2018年9月6日
中国土地学会办公室
附件:
中国土地学会
团体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经2018年中国土地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是学会活动经费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的通知精神,社团的会费标准不再由各级民政、财政部门统一核定,社团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地确定会费收取标准。结合本会实际,在充分征求本会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以下团体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团体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1、各省(市)级土地学会每年交纳5000元;
2、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团体会员每年交纳20000元;
二、团体会员会费收取办法
团体会员会费收取时间为每年6月至8月,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本会交纳当年度会费。本会收到会费后,即开具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正式收据。
三、团体会员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1、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并主要用于向团体会员提供会刊、会讯和各种资料所需费用,以及开展学术、科普活动的费用。本会各分会推荐的团体会员所交会费的50%用于分会开展的活动;
2、本会财务帐中设定会费收支账目,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本会财务管理办法,对会费进行管理,在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3、每年的会费收入、支出情况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在换届前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4、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的单位视为自动退会。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办法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由中国土地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点击下载:〔2018〕35号《关于收取2018年度中国土地学会团体会员会费的通知》